新制度下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及相关建议论文
摘要: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的相关处理作了重新修订,单列出预计负债,有其现实意义.符合谨慎性原则和新制度所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文章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预计负责的相关处理做了重新修订,单列出预十负债。事实上,单列预计负债有其现实意义.符合谨慎性原则和新制度所强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新制度对预负债确认依据的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并提供更为具本的操作指南。
l金额需予估计的负债、或有负债、预计负债的区别
金额需予估计的负债,是指企业相对于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等金额确定的负债而言的另一类负债。它是以过去或现在既存的事实为依据,一定会发生的债务,只是其偿还金额量与其发生时并不一定一致。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即或有事项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按其预计结果可以分为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文章对或有资产不作讨论。新制度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可见,或有负债包含两类义务:一类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类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之所以没有确认,是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
当或有负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会计上称为预计负债。第一,该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第二,该项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三,该项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而言.某个项目要确认为负债.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最基本的要求:首先该项目要符合负债的定义;
其次.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再者,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对照起来,金额需予估计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早巳确实存在,但其金额还不能准确确定,需要且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和资料进行合理的估计而加以确认。而或有负债的最终结果如何目前尚难以确定,可能要企业负责清偿,也可能不构成企业的债务,因此,或有负债只是一种潜在的债务,并不是企业目前真正的负债。预计负债则完全满足负债的基本条件,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
2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存在的问题
2.1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可被确认为预计负债的事项主要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与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娄尔行教授在《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将“产品质量保证”归入了金额需予估计的流动负债,而其后的或有负债中又包括了“产品质量保证”。
由于对产品质量没有严格的定义或说明.在会计确认时就产生了以上的分歧。究竟新制度所指的产品质量与娄尔行教授所指的是否相同,娄尔行教授所指的两个“产品质量保证”是否一个概念,对此需要仔细研究。
2.2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2.2.1现时义务与潜在义务的.界限模糊潜在义务只有经过时间的推移或某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才能转化为现时义务.那么因表现为潜在义务而确认的或有负债(假定其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也随其义务性质的变化产生质变,从而可以被确认为负债。应怎样把握这个时间推移的“度”,以何种事项作为潜在义务向现时义务转化的标志性事件?这些问题或者可以由会计制度统一规范.或者由会计制度作操作指南,由企业视自身情况对照使用,笔者比较倾向于后者.但新制度恰恰回避了这个实务中非常需要的判断标准。
2.2.2界定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标准不明确
虽然理论上可以将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规定见表1。但在新制度中没有对这四个层次的“可能性”给出规范的定义或判断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就完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理解上的差异会最终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可能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误解。
3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3.1适用范围方面
在IS08402 -1994中质量的定义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在合同或法规规定情况下.需要是明确规定的;而在其他情况下.隐含需要则应加以识别并确定。既然质量反映两种特性,会计对产品质量保证也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企业对售出产品的保修针对的通常是合同、法规明确规定的方面,即满足明确需要的特性。在保修期内难免会有产品出现病疵,需要返修、退换等,这部分保修费用肯定会发生,只是金额难以确定,需要先加以估计确认。此类产品质量保证应归人金额需予估计的负债.而不是或有负债,所以就更不能将之确认为预计负债了。
3.2确认方面
在制度、准则中应尽可能地将预计负债确认标准规范化,使人们对标准的认识尽可能保持一致。而从企业的角度讲.对预计负债的确认主要还应依据相关专业人士的认定,由专家研究分析后对会计人员提出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3.3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第一,“专家(组)认定”的“成本一效益”分析。因为专家咨询费用支出构成了确认预计负债的成本,这样有可能造成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调查费用、咨询费用等)却确认了一项对企业未必有重大影响的预计负债。
第二,专家(组)的选择。由于专家(组)对或有负债的认定意见,最终影响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预计负债项目的确认或不确认,因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专家认定法”的有效性.以防止可能产生的利益各方对认定结果的操纵.最终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就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l】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J].上海会计,2001(8)
【2】张维宾.成本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讲解[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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