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农贷核算手续的设想散文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农业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由于精耕细作连年丰收;广大农民富起来了。他们既是银行的存款主顾,又是银行的贷款对象。银行直接对各户发放贷款,因为户
数多、金额小、笔数多,发放和回收期又过分集中,逐笔计息和销据的工作量太大,农民售粮款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增加了利息负担,因而这种做法,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农业贷款的管理与核算手续上亟待研究改进。
我们设想:由于当前我国的农业贷款利率档次较少,承包户的任务落实、资金需要量容易掌握等特点,采取“一次核定贷款指标、分期发放;以帐为据、帐面计息”的做法为宜。
一、一次核定贷款指标分期发放贷款
对“三户”(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实行计划放款。改变现行的需要资金时申请贷款的做法,采取一次核定全年贷款指标(同时由贷户签证),按农时和需要分次发放贷款的办法。即根据各户的生产经营费用以及作业量、所需费用和自有资金情况,根据银行的投放能力,年初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一次与贷户核定全年贷款指标,同时签证(在贷款帐卡上加盖预留印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变动。根据核定的指标,按预约分次凭“信用证”(现行做法不变)办理贷款,并做好“信用证”的记载,随时结出贷款数额,加盖经办人章。
二、以帐为据,帐面计息
贷款发放采取以帐为据”(即帐、据合一),取缔过去“以帐代据”或“以据代帐”的做法,以“农业贷款分户卡”(即分户帐)作为贷款发放、回收和计息的根据,每次贷款发放与回收时,只填制放款或收回凭证(仍使用现行凭证),凭以办理转帐及现金收、付外,不再填制、贷款“借据”,以收、放的加盖预留贷户印鉴的凭证记载“农业贷款分户卡”,此卡即是业务活动原始凭证的“汇总”,在会计核算上,证明信用关系的合法证据上可起帐、据双重作用。
贷款发放与回收,均以会计进帐日为准,凭以计息.根据各户的“农业贷款分户卡”余额,以积数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每次贷款偿清后,一次收回利息。
为了进一步简化手续,农民售粮款转入银行后,可直接记入该户“农贷分户卡”的收方,当即收回贷款,不必再立各户的粮食价款帐户。如存款数额超过贷款余额,出现“收方差”时,为了正确反映贷款回收进度,可在当日结帐前将偿清贷款后剩余款(收方差)转入存款户或填制“储蓄存单”,待各户来行对帐时,交与存户,继续存储或支取由各户自己决定。
三、几项具体规定
1,每年收贷前和年末,必须全面核对内外部帐务。农贷员与会计员逐户核对相符后,于“贷款备查簿”、“农贷分户卡”核对栏互相签字;贷户于农贷员的“备查簿”上签章证实。为便于内部核对帐务,可按村、屯设立分户帐的“统驭帐卡”,核对各村、屯的.贷款余额。
2,帐卡记载和计息,必须经过复核,以保证帐务记载与计息准确。
3,当年各户一律于年终结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偿清贷款时,可采取“转本收息”或“本息结转下年”的办法结清当年帐户。结清的“农贷分户卡”按顺序号排列装订保管。
4,各“分户卡”的帐号,应与“信用证”、粮食部门的“售粮证”号码一致为宜,以便于查找帐户。
5,必须按照不同的贷款利率档次,分别设立“业贷款分户卡”。
四、实行“一次核定、分期发放”,“以帐为据、帐面计息”的好处
1,有利于促进贷户节约信贷资金使用,有利于银行实行计划放款。
2,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人力,减轻收贷的计息庄力,及时、正确地放映收贷进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农民粮食价款转入银行后,立即上还贷款,减轻了贷户的利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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