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

时间:2017-09-11 17:33:34 请假条 我要投稿

关于请假条范文模板

  篇一: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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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请假条

  备注:请假应提前办理和审批,否则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因急病未能亲自办理的,必须及时打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 请假5天(含)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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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请假条

  备注:请假应提前办理和审批,否则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因急病未能亲自办理的,必须及时打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 请假5天(含)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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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请假条

  日期:年月日 文件编号:BR-QJ-01

  备注:请假应提前办理和审批,否则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因急病未能亲自办理的,必须及时打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 请假5天(含)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由总经

  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篇二:项目经理请假条

  请 假 条

  请 假 条

  致: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本人系晋江市兴隆路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项目担任职务,因 (事由),需请假全权负责代管,请总监办批准为谢。

  请假人:

  年 月 日

  批示意见:

  致: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本人系晋江市兴隆路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项目担任职务,因 (事由),需请假天,本人请假期间其工作交由管,请总监办批准为谢。

  请假人:

  年 月 日

  批示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年 月 日

  篇三:晋江机关事业请假

  通 知

  晋委办〔2011〕5号

  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第二条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三条 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第四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五条 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六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7-10天。

  3、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42天;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的休假21天;上节育环的休假3天。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九条 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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