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时间:2018-03-13 11:13:42 小学生作文 我要投稿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1

我妈在家地位高,属于“皇帝级”。她呀,人见人怕。哎呦,我的PP又挨了几下。
“好小子,呆了一个小时,一个作业也没做,干什么去了?!”老妈在发威中,请勿打扰。
“叫你做作业,你却在玩电脑,叫你玩!叫你玩!”老妈追来了,手上还拿着衣架,令人望而生畏。
我真希望家中的长辈——奶奶,能教训一下她,可奶奶被妈妈一吼:“不关你事,少来废话!”就吓回房间去了。
我所有的希望只好都寄托在身强体壮的老爸身上了,只见他一摇一晃地赶来支援。他钩了钩手指,让妈妈对我放松要求,妈妈不知从哪学来的功夫,把爸爸打得连连后退。最后,老爸的啤酒肚挨了揍,他就举白旗啦。
妈妈,行行好吧,现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您这样是犯法的!

“家庭暴力”2

  针对《xx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内容,结合xx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的实际情况及妇联联合其他部门单位所作的工作与努力,探讨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家庭暴力”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家庭暴力是我县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婚姻裂变、造成子女心灵扭曲、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家庭和睦,是导致我县离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据统计,全县妇联系统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来信来访从20xx年的118件增加到20xx年的183件,同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比例也从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现象在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民族群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学历向高学历上升的趋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发生的家庭暴力由隐性向显性转变。我县家庭暴力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手段的残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样性,三是时间的连续性,四是行为的隐蔽性,五是后果的严重性。如我县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数次,甚至被打断胸肋骨四根,还有两根严重移位,男方拒付医药费。

  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属殴打致伤后,被强行灌入粪便,导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症,最终住进了精神病医院,花费治疗费用7万余元,虽经基层派出所调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甚至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复而判决不准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医药费和今后生活抚养费,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无法执行判决。以上有关我县家庭暴力的例子还有很多,多年来,妇联也为此作了许多工作。如加大对《新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110”反家庭暴力报警电话;与司法部门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站;建立妇女法律咨询日,邀请女性资深律师提供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开展平安家庭和文明家庭创建等/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等。以上这些机制的建立,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减少了伤害,但未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目前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困难

  在一些恶劣的暴力结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仍被看作家庭内部事务,社会干预十分困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机制不够完善,存在邻居不问、单位不管、反映后难以根本解决等问题,同时还有预防难、鉴定难、调解难、起诉难、责任追究难的“五难”问题。虽然我市已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文件《xx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中执法部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电话时,仍然以家务事论处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妇联了事。而且文件停留于条款性的规定,未对执法主体的失责追究作出明确的规定,操作上也未有一套法律规定性的程序,致使某些责任单位能不管则不管。而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既无执法权,又无经费、无场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张嘴、两条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调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谁来管”和“如何管”的问题。

  三、对《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内容的建议

  1、做好《xx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全面的宣传,使全市各级领导和干部首先树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的共识。建议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综合治理。

  2、建议在市人大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具体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而人大应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严惩施暴者,使大家认识到反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妇联的职责,更是社会大家共同的责任。

  3、建议在《规定》里进一步明确职责单位的责任,要分别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应该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并及时制止和处置暴力行为;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审查;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注意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受害方;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五”普法启动方面,要加大对防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并完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的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及时的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建议在《规定》里增加“纪委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处置”规定。主要是对发生家庭暴力(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劝阻教育后,无悔改的,酌情给予一定的处分,以杜绝日益显现的干部家庭暴力问题。

  5、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建议实施“首问责任制”,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6、建议政府设立妇女儿童维权解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帐户设在妇联,根据妇女儿童人数确定专项资金的金额。资金作用:

  一是当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或者其他人身伤害到妇联投诉时的应急食宿帮助及医疗费用的临时垫付。

  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生活在困境中的妇女,如对遭受家庭暴力而到处流浪的妇女儿童和因家庭暴力造成重伤的妇女儿童等实施救助,以体现党委、政府对受害妇女的关心和重视。

  三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个案调查处理的基本费用;四是对受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费用等。

“家庭暴力”3

  中国出台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哪些行为家庭暴力

  家暴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性方面的伤害和经济方面的伤害等。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办案过程中法官就要对家暴进行判断,如果法官判断不了,也有引入专家证人这样的机制,可以请专家来判断是不是暴力。法官也会借助于其他的技术手段,例如请法医鉴定验伤。

  同居暴力受保护

  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有着相似之处,都是隐蔽性高、公权力不容易察觉。同居之后分手的情侣、离异夫妻,这些关系都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家庭暴力”4

  家庭暴力,古已有之,但把家庭暴力看作是一个社会问题并给予广泛关注是从 1995 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之后。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人们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家庭暴力呈现多发态势,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对妇女的家暴不仅会摧毁妇女的自信心和尊严、损害她们的身心健康,而且极大地威胁着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会科学,在应对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本文将从社会工作干预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相关理论、干预策略三方面作以简单探讨。

  一、社会工作干预针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一般发生于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具有隐蔽性,并且还呈现出循环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反家暴工作,初步形成了由各级政府、公检法司、媒体、医院、妇女权益组织等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但是,由于这些部门的权限比较宽泛,各自职能划分尚不够明确,还需要探索和尝试,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效果。

  社会工作以利他主义为导向,运用科学的知识、方法开展助人服务,它在干预针对妇女家暴问题方面具有以下优势:在服务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助人自助,注重服务对象潜能的挖掘,对遭受家暴的妇女,社工相信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在服务原则上,社工坚持个别化、接纳、同理、尊重、非批判、案主自决、保密七大原则,受害妇女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社工会协助案主澄清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资源;在工作方法上,社会工作运用个案、小组、社区三大直接工作方法和社会行政等间接工作方法,有助于预防、介入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二、社会工作干预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理论视角

  1、社会性别理论

  社会性别(Gender)是女权主义和妇女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

  指性别的文化含义,也即在社会文化建构下形成的对男女两性性别差异的理解,以及属于它们各自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该理论突出强调社会环境对于性别建构的影响,认为男女间的差异更主要地是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的,会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想打破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就必须要解构男性话语,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创建有利于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从该理论出发,针对妇女家庭暴力进行干预,一方面必须强调妇女的独立和自尊,另一方面,要从整个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进行宣传和倡导。

  2、社会支持网络理论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个人是存在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每个人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要与其他人相互合作,甚至是依赖他人帮助。

  人类在生命发展历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遭受挫折和困境,需要资源为其提供支持,一个人所拥有的能够为其提供支持的资源和网络越强大,就越能很好地适应社会。通常情况下,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由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两部分组成,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等;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有家庭、亲朋好友、邻里、同事等。依据社会支持理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进行干预,就必须强调从案主个人的社会网络出发,注重建立和发掘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资源,为案主提供帮助。

  3、增权理论

  增权理论是现代社会工作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它认为个人的无力感源于环境对个人的压迫,因此,增权不是"赋予"服务对象权利,而是充分挖掘服务对象潜能,提升其自我意识,促使服务对象形成内在积极的自我概念,帮助其获得权利感以及控制生活的能力。增权理论通常涉及个人、人际关系、社会参与三个层面。依据增权理论,社会工作干预针对妇女家暴问题:首先,通过尊重、接纳引导案主形成正确的自我认知,通过评估案主的资源和优势,帮助其建立自信;其次,通过小组或者集体行动让案主与参与者一起工作,提升案主的自我形象,并帮助案主联结资源;最后,积极进行政策倡导,为遭受家暴的妇女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支持。

  三、社会工作干预针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策略

  1、对案主加强心理辅导与治疗

  (1)对案主。通常情况下,遭受家暴的妇女情绪十分低落,甚至会对生活感到绝望。社工要运用尊重、同理、倾听等技巧表达对案主的关心,引导其宣泄不良情绪;帮助案主澄清并理性认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改变错误认知,减轻其自责、内疚心理;充分挖掘案主自身的潜能,协助案主面对个人和家庭的困境,促进其自我成长。此外,社工要引导案主学会如何避免伤害,掌握应对家庭暴力的技巧,鼓励案主积极寻求外界社会支持。

  (2)对施暴者。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施暴者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认知偏差导致的自卑、敏感、多疑;第二,性格暴躁,攻击性强;第三,酗酒、等不良嗜好;第四,大男子主义严重,把施暴当作获得和维持权威地位的手段等。社工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辅导和治疗,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鼓励施暴者正视自己认知、情感等方面的缺陷,纠正其存在的认知偏差问题;引导施暴者学习有效的情绪宣泄和沟通技巧,消除其内心的暴力倾向,改变行为模式;引导施暴者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引导施暴者树立性别平等的观念,学会尊重、宽容和爱。

  2、建立受暴妇女互助小组

  社工把遭受家暴的妇女组织起来,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辅导活动。在小组中,引导组员宣泄负性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建立对小组的信任和归属感,让受暴者不再感到孤独和无助;鼓励组员交流、互动,帮助她们重建自信心,相信自己有能力处理和应对家暴问题;通过小组活动,让受暴妇女了解家庭暴力的原因、危害,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除了建立受暴妇女互助小组,社会工作者也可以建立施暴者团体并对其进行干预。首先让施暴者了解自己施暴的原因,探讨暴力行为的原因及其后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活动,教会组员如何避免暴力,学习放松技巧、人际沟通技巧、问题解决技巧、情感表达技巧等,帮助其正确面对生活事件,理智处理夫妻关系。

  3、构建反家暴社会支持网络

  遭受家暴的妇女会感到孤独、无助,自己难以走出暴力的阴影。

  因此,社会工作在反家暴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构建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她们完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

  构建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包括:①与基层政府和社区合作,携手组建由公检法、工青妇等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制定工作制度,并对其进行培训和监督;与社区合作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调节家庭矛盾,预防家暴的发生;②与公安机关合作,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帮助公安机关形成对家暴问题的正确认识,对遭受家暴来报警的妇女认真接待,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搜集证据并做好记录;③与司法系统合作,可以与法院共建"工作站",对家庭纠纷进行及时调解、提供法律援助、社工陪同出庭服务等;④与医务系统合作,对医务工作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增强其对家暴的敏感性与识别技巧;建立干预家暴的救助程序和工作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伤害证据等;⑤开通家暴热线,开展免费咨询服务。组织具有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通过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法律咨询等;⑥建立家暴庇护中心,给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一个临时、安全的庇护场所,并为其提供心理辅导、治疗、支持等服务。通过以上各部门相互合作,建立起受暴妇女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使其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

  建立遭受家暴妇女的非正式支持网络,就是以家庭和社区为中心,增强受害者与家庭成员、亲戚、朋友间的联系,从而在精神、情感等各方面获得支持;另外,可以在社区内开展活动,鼓励受暴妇女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等,加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

  4、加强反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

  加强反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以三八妇女节、宪法日、国际反家暴日等特殊节日为契机,与学校、社区、媒体等密切合作,开展街头宣传、讲座、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消除传统"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错误观念,建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改变社会大众把家暴当作"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认知,使其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应对措施等。

  防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还必须倡导建立相应的社会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立法倡导,进一步推动反家暴立法,社工要以政策影响者的'角色,把工作中经验、建议反映给政策制定者,积极推动反家暴立法的进程。此外,还应进一步推动建立多机构协同合作防治家暴的服务体系,争取政府、社区、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的广泛参与,更好地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服务。

  四、总结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合作、协同参与。社会工作作为一项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事业,更是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如此,但在目前,无论是社会工作专业本身,还是反家暴工作,在我国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因此,社会工作者必须要积极乐观,勇于面对困难和挑战,在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工作中,广泛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探索出一条具有本土化特色的解决针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工作模式和方法,为实现"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推动社会性别公正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朱东武,齐小玉 . 城市社区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

  [2]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性别培训项目小组 . 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干预培训者手册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

  [3] 彭慧、冯寿林、廖颖、付凤兰 . 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策略 [J]. 老区建设,20xx(02)。

  [4] 孙海功 .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与社会工作干预 [D]. 湖北:中南民族大学,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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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桃江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婚姻质量不高、人口素质低下等原因,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时有发生。它严重危害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切实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不懈的努力。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从县妇联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7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9.5 %。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47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23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48.94%,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5%的家庭妇女受到严重伤害。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1、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及自我保护能力差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是“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女方一般希望找一个各方面比自己强的男性,而女性在婚后,要承担家务和生儿育女的主要责任,很多女性为了家庭一般会选择牺牲个人成长发展,默默奉献于家庭,往往没有太多经济上的来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是靠男性。在我县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着经济大权,75%的女性在经济上严重依附于男性。没有收入的女性对丈夫的依赖心较强,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时、往往因为害怕离婚后没有房子,被迫离开孩子等原因,会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就大大助长了男性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且日益严重。

  2、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姑息容忍

  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大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骂骂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以后被周围群众视为家庭私事,认为不便过多干预。司法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是以批评教育了事。甚至一些妇女本身在遭受丈夫暴力侵害后,往往是能忍则忍。有的为了孩子忍辱负重,有的不愿放弃家庭,认为丈夫能自己觉悟,有的怕离了婚也难逃对方暴力威胁。有部分妇女求助于社会,也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这种委屈求全的态度,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法律层面的保护还存在欠缺。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弱势女性因教育水平、文化程度所限,对反家暴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并不高,即便有所了解也不清楚具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二是存在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自己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外人难以知道。多数受害女性没有意识主动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而且一般在暴力正在进行时无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当警察赶到现场时暴力行为往往已经结束,在没有证人证明、施暴者极力否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很难对事情作出一个准确、真实的认定,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致使受暴妇女无法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男女平等观念,培养妇女自立自强精神

  一方面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把反对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上来,特别要提高家庭中男性的思想文化素质,消除“大男子主义 ”的陈旧思想,强化男女平等的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让广大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从丈夫的光环下走出来、抛弃幻想,积极参加妇联组织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谋生能力,增加自身资源储备量。从经济上独立,与丈夫平起平坐,实现自身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济上有了实力,就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摆脱家庭暴力奠定了物质基础。

  2. 广泛深入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由各级妇联组织牵头,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为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同时,发放简明易懂的宣传画册,在村(社区)公示墙设立《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专区,使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观念,运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类媒体要对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给予曝光,点评典型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3. 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公安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利用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只有强化执法工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制止和查处,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使家暴案件查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对其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不予以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者仅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施暴者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受害者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之一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家庭暴力”6

  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还有像婚姻法里,还有像继承法里。

  比较典型的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怎么办?

  根据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他们如果有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又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进行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或者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有弟妹,而这些弟妹在少年的时候曾经接受过自己哥哥或者姐姐的抚养,弟妹在哥哥晚年的时候也有义务赡养,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是在他们小的时候哥哥、姐姐对他们进行抚养,在哥哥、姐姐年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赡养。如果没有弟妹或者是弟妹没有对哥哥、姐姐抚养就出现第三种情况,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在城市里体现为由有关的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在农村里应当由有关的乡、县、有关政府对他们进行救助。

  总之,根据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老年人在年老以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无论是否有子女,无论子女是否有赡养的能力,都应当获得帮助。

  一些家庭暴力与赡养老人的话题

  但我们知道家庭暴力不仅是子女跟家长之间,还有之间,夫妻之间的问题更加琐碎了。不管是打骂家人还是打骂小孩子,如果没有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只是一些很轻微的暴力,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有些家庭不注意教育方法,经常打骂小孩、辱骂老人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也谈不上到了应当受法律处罚的程度。像这种事情在中国有很多家庭是有的,父母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教育方法不当,采取了这些措施。

  这种行为首先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尊老爱幼,这个优良传统应该继承和发扬,这首先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违反。其次,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小孩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以后也会经常采取这种措施去对待别人,就很可能产生其它的一些社会危害。经常辱骂老人也是对老人的不尊重,其次也是对老人养育之恩的一种不恰当的回报甚至是一种报复。这种情况在现在的子女阶段,只能说家庭教育,要注意教育方法,社区、居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也多开展一下这方面的“五好家庭”的评选这些活动,共同提高家庭良好的气氛。

  现在的社会为什么问题儿女或者问题家长这么多呢?

  这也是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确实是,有的家长白天工作压力比较大,晚上回去就顾不上对小孩有一个比较好的态度去照顾,整个社会压力比较大造成这样一个情况。但总的来说大家要调整自己的心态,工作怎么累,对自己教育孩子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都要履行,不要因为工作压力大而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方法来对待家事,这一点是很不好的,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现在孩子越来越不好教育了,我们教育孩子应该把握怎么样的法律尺度呢?

  其实孩子是无知的,孩子不好教育这个说法是不对的。首先,孩子生下来什么也不知道,你教他什么他可能就学什么,你教他好人就学好人,教他学坏就学坏,以一个什么心态教育孩子很重要。所以,这个说法应该说,孩子受到某种坏的教育而产生一种坏的反应最终造成的一种坏的结果,所以这首先是果而不是因,原因是孩子受到了不好的教育所以产生了不好的后果。根治还是要对孩子采取良好的道德教育,从这方面考虑。

  但是不管是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还是家长跟子女或者是子女跟老人之间的家庭暴力,这些家庭暴力问题怎么样才能够在综合上解决呢?

  家庭暴力问题其实也不纯属于一个家庭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综合性的问题。家庭暴力的解决首先要采取以预防为主,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为什么说以预防为主呢?因为家事是很难扯清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这里边的事情很少有人能把它说得非常清楚,也就是说只能加强预防道德教育,用这些方法解决。

  当某个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社区的居委会或者农村的村委会以及邻居都应该马上出来劝阻,及时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应该采取制止,根据发生暴力的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刑事或者行政,轻者是给予民事上的一些处罚。总之是以社区为主,大力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科学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建设和睦家庭,构建和谐社会,从我们的家庭开始做起,从每个人做起。

  也有一些网友比较悲观,觉得这样的案件已经发生了太多太多,虽然可能以前也有过很多报道,不管是电视上还是报纸上、网络上,都有很多报道,可是这种事情还是不断发生,问题是不是总得不到解决?

  社会肯定是生活在矛盾之中的,在我们国家有这种情况发生,近几年发案率比较多,经常看到这种报道。经济发展引发很多社会矛盾产生,大家要正确处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这三者各自要承担责任才能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家庭暴力”7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法制滞后及个人受教育偏低等多种原因,家庭暴力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他们在体力上存在天然的弱势,在家庭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在婚姻观念上是传统低势,在发生家庭暴力时要有效保护好自己,应该积极借助外界力量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面对家庭暴力,要敢于在第一次的第一时间就说“不”,要让过错方认错并保证以后不再,忍让只会让暴力不断循环和不断升级。

  2、发生家庭暴力后要及时通报双方家人,特别是双方父母,取的双方家人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寻求他们利用亲情的力量感化和帮助教育施暴者。

  3、再次发生时,要争取对方工作单位、妇联、工会、居委会或村委会、政府基层组织的帮助,及时对施暴者进行正确的思想疏导,对施暴者形成“合围”之势,使施暴者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4、必要时及时向110或者公安部门报警求助,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升级,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5、对方不思悔改,屡次施暴,确已无可救药时应果断离婚,摆脱不幸婚姻的束缚。

  除了以上的方法外,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律师提示: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考虑搜集和保留下列证据:

  1、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

  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就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3、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4、视听资料。

  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照片等。

  5、书面证据。

  常见的有施暴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论书、原始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资料。

  收集证据中我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通过合法方式收集证据。

  2、要及时的收集证据

  3、尽可能的保管好原件。

“家庭暴力”8

  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家庭暴力存在就不能离婚。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想要离婚的话,最好能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行举证。举证可以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如果能有效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通常是会判决离婚的。

“家庭暴力”9

  分清爱恨

  并不是所有的被害妻子都无法分清爱恨,但是的确有一些人只有在家庭暴力以后才觉得自己是爱丈夫的。这是为什么呢?暴力让我们爱上一个人?这其实是一种幻觉,专业术语叫做归因错误。也就是说,暴力可以让我们产生生理唤醒,而这种生理变化和爱情带来的生理变化是一样的,我们都会心跳加速,呼吸急促,我们极容易把这种变化当做是爱情的到来,尤其当一个人很害怕寂寞和离婚的时候,她潜意识中在寻找维持婚姻的理由,而“爱情的感觉就成了一个维持破碎婚姻的理由。如果你因为爱情而忍受男人的暴力,你要尽快看清自己,分清爱恨。

  分析自己为什么离不开那个人

  为什么家庭暴力一再发生但是妻子却没有提出离婚,或者离婚后又复婚。妻子需要反思是什么在维系这个家庭,是孩子?是经济来源?是财产?是不甘心?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你最好能够找到答案。如果你觉得留下来维持婚姻非常重要,那么你必须着手解决暴力问题,你可以找居委会调节你和丈夫的关系,你可以找到长辈那里寻求帮助,通过你的努力,你的丈夫应当保证家庭暴力不再发生,否则你要考虑是否要离开这个家庭。

  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秘密

  虽然如今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很多时候,只有当家庭暴力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他们才会将自己的苦衷告诉别人,这就让受害者很难得到帮助,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所以这个时候,妻子要勇于像好友倾诉,你要知道,这些事情并不是你的错,你不必为另一个人的过错而隐瞒。

  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你不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你首先要想到的就是你的验伤报告单,这是你受害的证据,也是你保护自己的工具。如果有一天你要诉诸法庭,你就有更大的可能获得公正。

  把自己看得重要一点

  不要因为你在家里受到压迫而感到卑微。不要认为自己受苦是上天的安排,不要说这是命里注定,这是你在为自己开脱,你在推卸责任——拯救自己的责任。把自己看的重要一点,你可以做到:a.给自己买漂亮的衣服;b.有自己的事情,比如健身美容,而不要事事围着丈夫孩子转。

  看看谁和你是同病相怜

  你也许很难对一个家庭幸福的人说出你的悲惨命运,因为我们会因此而感觉抬不起头,但是我们可以找到有相似经历的人,和他们相互倾吐苦衷。当然你还可以找到从家庭暴力中走出来的人,吸取他们的经验。

  学会自立

  很多时候缺乏自立会让很多人离不开丈夫,当你离不开的时候你就会去忍受对方暴力,而一旦你意识到自己可以独立生活的时候,你在家庭中的地位就会得到提升,也就不必这么委屈。当然学会独立并不一定要离婚,而是要更好的在这个家庭中生活,让对方不敢再对于暴力。

  你应该做的是:a.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找一个工作。b.有自己的朋友圈,看看自己身边的朋友哪些是丈夫的朋友,是不是自己很少有属于自己的朋友。

  获得孩子的尊重

  家庭暴力会教给孩子一个不正常的道理——暴力才是王道。因此你可以看到,很多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也是个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如果丈夫经常在孩子面前暴打妻子,孩子也有可能不再尊重自己的母亲,这时候,母亲可以做:a.告诉孩子为什么你在忍受丈夫,是不是为了孩子;b.不要一切都为了孩子,否则他会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

  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求助

  及时报警可让警察来制止家庭暴力。如家暴造成的伤害很严重,构成轻伤害,就可刑事立案,有可能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此乃用法律保护自己。及时报警还有另一个好处,对今后的离婚提供了对己有利的证据。在分割财产、损害赔偿方面都很有利。

  及时向居委会求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是居委会等部门的义务。一旦男方有家庭暴力发生,切记不要忍气吞声,担心“家丑外扬,应及时向外求助。 居委会虽然是民间自治组织,但其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居委会成员往往是有爱心、待人热心、为人诚心的长者,一般对于夫妻之间纠纷的调解具有相当的经验,同时,介入家庭纠纷处理后,对于弱者取证也是一个保障。

  及时就医

  及时就医,一方面时是利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就医时的病例、片子等都是对方施暴的证据。可用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离婚时,也是对己有利的证据。因此,务必及时就医。

  条件允许尽量分居

  另住他处,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利于今后离婚获得法院支持。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受伤害事件,俗话说惹不起还躲不起吗?这样也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尽量不要激化矛盾

  如关门的声音大、一两句风凉话就怒火中烧。对于弱者即通常为女方而言,不要一味地放任自己的脾气,这倒不是要处处忍让对方,而是一旦火上浇油,处于不利地位或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因此,“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不要有意激化矛盾,尽量避其锋芒,是女方理智的作法。

  不要有过激行为

  有些人在长期的家庭暴力的压抑下,会作出杀人、杀夫来报复等过激行为。这样会造成更大的对双方及双方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杀人(伤人者)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理智的行为就是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

  注意事项

  家庭暴力不仅就是伤害身体,也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

“家庭暴力”10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标准及规定是什么

  在最新的婚姻法中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如果是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那么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申请补偿有哪些标准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

  《婚姻法》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是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你有权请求你前夫给予损害赔偿。

  因家庭暴力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且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这项请求,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对方如果不同意,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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