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本报济南讯 大学生卢某在未毕业时,与一家广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生事故;广播中心认为大学生未毕业,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12月6日,记者从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大学生未毕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卢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大学生,本应于 2009年 6月毕业。2008年 12月3 日,卢某在大学未毕业时就与某广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单位呼叫中心的客服代表。2009年 2月1日,正逢大年初六,卢某仍留在单位坚持春节值班。晚上9点半,卢某与来单位慰问的领导和同事一起喝酒,至凌晨两点半左右。在回宿舍的路上,卢某不慎从楼上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该广播中心先后为其垫付医药费22万多元。2009年 6月30日,该广播中心与卢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卢某申诉至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卢某与该广播中心系雇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驳回了卢某的申请。
卢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广播中心明知其尚未毕业的事实,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真实意愿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双方自2008年 12月3 日至2009年 2月,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均明确确立了劳动关系。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支持卢某的诉讼请求。
点 评:
历下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维红:本案是一起大学生在就业中适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大学生未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
但本案中,卢某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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