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合同
成都市劳动合同“企业没协商就调整了我的工作,只因‘合同范本’中‘第3条’条款明显偏袒了用人单位所致。”前不久,在四川某企业库管员黄女士因个人工作岗位被调整而对当地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后,引发了一场省、市劳动部门内部和司法界相关人士对此的争议。有人认为,“第3条”条款“偏袒用人单位”;有人则认为,该条款只是表述上存在一些问题,整个合同范本“并不违法”。有关人士表示,在“约定”条款内,企业对职工岗位调整完全是有自主权的。
去年9月18日,44岁的黄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被调到分析室工作而不再担任库管员职务。她对此虽不愿意,但又害怕丢了工作,只好很不情愿去了新部门。到了10月,她发现自己领到的工资比以前少了。
黄某买来法律书籍自学,很快发现了“情况”: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范本第3条约定:“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黄某在对比《劳动合同法》后感觉到,自己签的合同少了“协商”二字。于是,她和丈夫找到了企业所在地的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合同范本”中的“第3条”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款偏袒了企业。该局也证实,她和单位签订的合同确系他们推荐的范本合同。合同“第3条”原文是:“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事实上,去年初,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最新合同范本,其中明确规定,企业调整员工岗位应进行协商。但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在负责制定该市劳动合同范本时,尽管根据省里最新合同范本进行了修改,可“第3条”仍原文保留在其中。
对此,彭州市人劳局劳动监察大队徐显明大队长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必须和员工进行协商。他认为,调整工作岗位会涉及到工作性质、劳动报酬等,应和员工协商一致。在他看来,成都市目前使用的.劳动合同范本“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确有些出入。
然而,该局一名负责人则认为,“第3条”并不违法。他说,范本合同只是一个参考文本,并没要求企业必须使用。在实际情况中,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能力调整岗位无可厚非,劳动者对此范本合同有异议,可以进行补充约定。他还强调,这份合同文本是彭州人劳局推荐的,系通用的范本合同,单位并没进行修改。而企业调整黄某工作岗位是按照合同和法律办事,也并不违法。
四川省劳动合同范本的起草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赵鹏飞则认为,上述合同范本“第3条”表述肯定有些问题,因为这对劳动者不公平:“工作需要”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乙方的工作能力”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太大的权利。赵鹏飞说,没有经过协商,“甲方不能单方面去调整职工工作岗位。”
争议不止于劳动部门内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指出,这份范本合同和《劳动合同法》明显不符,涉嫌剥夺劳动者平等协商的权利,已签订该合同的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对此条款进行修改。而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的看法是,这份范本合同虽不违法,但有瑕疵,他建议对“第3条”进行修改。“关键得把双方‘约定’都写进去。”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重要前提,否则就将成为“霸王条款”。但同时他又反复强调,在“约定”条款内,企业对职工岗位调整完全是有自主权的。至于对企业与职工就工作岗位调整“协商”不成又怎么办?他说,那只有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了。
据悉,尽管各方对合同范本“第3条”的表述存在不小“争议”,但目前成都市合同版本已被重新加印下发,并删除其争议条款而增加了“协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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