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劳动合同
药监局劳动合同都食药监〔2007〕9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都昌是个大县,人口73万。药品产、供、用单位达800余家,市场监管任务十分繁重。省、市局给我局核定编制10人,目前到位只有7人,还缺编3人(行政编2人,行政事业编1人),为缓解人员紧张的矛盾,我局想借调1名有一定写作水平的办公室文秘人员,加强对宣传报道、信息上报等方面工作的力度,经考察我局拟借调都昌县左里镇政府信访员、维稳信息员游建华同志,请市局给予支持。
附:1、游建华同志的基本情况
2、游建华同志的2006年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联系人:万安心 联系电话:5236722 13507021168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3.关于经济补偿金。有两种情况: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拖欠、克扣工资额的2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4.你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并不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除外。
5.关于责任主体,需要看药店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这个单位而不是“老板”这个人;如果是营业执照,则属于分支机构,其开办单位属于责任主体。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8人以上要登记为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为个体经济组织),则登记的业主是责任人。如果你能证明实际经营的是“老板”,则责任主体是他,但由于登记业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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