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件
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表明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能力的条件: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很大,脑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成年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能力,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是有区别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救济解决,不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张某从2007年起在某工程公司做采购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10月工程公司人事部怀疑张某私自收取了客户贿赂,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因没有证据,不能作为违纪处理。于是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在最后一个月完成工作交接。张某感到很愤怒,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纪的情形,也不同意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一个月后,公司要求他离开公司。
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公司与张某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经仲裁厅审理,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确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不能成立
刘向坡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工程公司与员工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双方不得随意约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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