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人格权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出2亿元国家赔偿申请
一劳动者因一份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经历七年的维权历程—— 一起状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案(赔偿义务机关)和两起状告单位违约、“克扣”工资案,且向两级法院不断主张审判的“知情权”的情况下,而得不到确认,且在其间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计投诉四次——投诉克扣工资、侵犯分配知情权、合同未依法交付、打击报复等,并举报劳动法律法规在兰州市中级法院和城关区法院在审理这位劳动者及其代理的六起案件中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等。劳动者认为至今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多次未依法作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和法院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有直接的'关系,导致权益得不到维护且连续受到侵害。故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等,对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其中请求有: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法院得不到贯彻执行未实施劳动监察,使知情权长期受到损害,以及劳动监察员诋毁申请人维权之举,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9960.3739万元;赔偿因“克扣”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70.47万元(其中含25%经济补偿金、5倍赔偿金);赔偿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变更合同”未依法交付的损失,依法支付双倍工资23.04万元;对打击报复、规避法律责任、违法变动岗位的行为未实施劳动监察,造成经济损失,赔偿“克扣”工资等损失9万元;对因2010年5月4日工会换届行使话语权和表达权遭违法、打击报复处理,未实施劳动监察,造成损失,赔偿 0.86万元;对实施打击报复,使家人受到侵害的行为未实施劳动监察,造成14万元损失,予以赔偿 ;对长期损害工资分配知情权,未实施劳动监察,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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