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
东莞市劳动合同规定二、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解读及新规定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
1)关于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须劳资双方“共决”,并向劳动者公示
3)关于用工手续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甚至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关于禁止担保的新规定。
●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可罚款2000元
5)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三种情形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6)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增有减,增增减减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7)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新规定
●严格控制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盘剥劳动者。
8)关于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的'新规定
●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只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
9)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须按月支付
10)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新规定
●只有二种情形可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却不受限制
11)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新规定
●三种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仍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12)关于拖欠和克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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