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长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近日,中组部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这个《办法》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别是对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监督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大兴安岭地委在,就探索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了县级党委(党组)任用干部事先报告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对县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要完善干部任用事先报告内容。将省委规定必须报批的县(区、局)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研究干部、破格提拔干部等10种情况中尚未列入的内容列入事先报告范围之中。并把程序作为重点,要求各县级党委(党组)在报告时必须报告前期工作中履行程序方面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情况,现在,已将执行事先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到全区组织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违反规定的实行评选“先、优”一票否决,切实保证了任用干部事先报告制度在我区贯彻执行。
要严格报告审批程序。本着既要管理,更要服务的原则,在接到事先报告后,受理科室要于当日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长,主管部长再与部长汇报后,视报告单位情况给予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讨论的批复,并严格规定在未批复前,报告单位不得开会讨论决定干部,进一步规范了县级党委(党组)的用人行为。
要加强职级职数审核。我们对各县级党委(党组)所管理的干部职级职数进行了重新核定。在事先报告时,要求各党委(党组)必须对任用干部中涉及的.职级、职数情况做出说明。受理工作中,对照《科级干部职务名称及职数设置配备情况表》,对涉及的所有拟提职及交流调整干部逐一进行审查,重点核对有没有变相和擅自增加职数、提高职级、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突破机构规格高配干部等问题。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完善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监督工作,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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